近期,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审理中,被告提出了“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不赔偿”抗辩。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未举证证明此前三年已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未证明因侵权遭受其他损失,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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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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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关于被告提出的权利人三年未使用商标的抗辩。法院认为,原告自述其系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商标,但原告的微信公众号内容未指向具体的餐饮服务内容,也未向公众提供相应餐饮服务,不构成商标使用。关于原告授权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相关证据,其中一份《品牌授权书》形成时间及转账时间均晚于被告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抗辩的时间,不足以证明原告此前对商标的使用情况;另一份《品牌授权书》落款时间虽系2021年,但原告未举示转账凭证等证据佐证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且经当庭查验,被授权人在大众点评上的店铺在名称、门店装潢中均未使用涉案商标。故原告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商标近三年已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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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来源:重庆两江自贸法院
2024-04-19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