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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代理商标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为一家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有商标代理经营范围,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受他人委托在商品分类第11类商品申请注册“泽连斯基”商标,当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申请了“泽连斯基”商标并支付了270元受理商标注册费,申请注册的商品具体为风扇(空气调节)、电暖器、便携式蒸发式冷风扇、水龙头、制冰机、加湿器、冰箱、淋浴热水器、空气炸锅、饮水机;申请人为王XX个人。2022年5月5日当事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4月25日关于“泽连斯基”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驳回的理由为“泽连斯基”为第6任乌克兰总统,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天当事人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泽连斯基”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撤回了该商标的申请。另查明,当事人注册的住所为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xxxx号xxx室,而实际的住所为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xxxx号xxxx室,当事人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仍接受其委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处罚有效期: 2099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 2022年12月13日

主要违法事实: 

河南XX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为申请人代理注册申请“顿巴斯”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1.4从轻等级“对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11000元。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XX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1000元。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XX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公示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创建时间:2023-01-16 10:49

罚款3.6万,代理申请“泽连斯基”、“顿巴斯”商标!直接负责人被罚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