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河南XX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为申请人代理注册申请“顿巴斯”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1.4从轻等级“对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11000元。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XX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1000元。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XX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公示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