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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在日常专利维权或应对侵权指控时,很多企业会陷入一个疑问:“我在国外网站上看到过类似设计,能不能用来证明对方用的是‘现有设计’?”

欢迎走进本期案例分享,我们一起来唠唠。

 
 

 

 
案例回顾
 
 

原告王某某拥有一项名为“枕头(黑金)”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8月15日,授权日为2020年12月11日。

王某某发现南通某纺织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枕芯产品与自己的专利外观高度相似,于是诉至南通中院,要求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并赔偿10万元。

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图片

被诉侵权产品

相关网站发布图片

被告则拿出了一项关键证据:一份经过公证的境外网站图片,显示该枕头设计在2020年6月30日就已经公开——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日近一个半月。

被告据此主张:我们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南通中院重点审查了两个问题:

境外网站公开的图片,能否作为“现有设计”的有效比对依据?

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现有设计是否构成实质相同?

法院比对认定:被控产品与境外公开图片实质相同,细微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指出:现有设计属于公有领域资源,任何市场主体都有权自由使用。专利权不能覆盖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设计。

 

 
两个必须要知道的知识产权小知识
 
 

境外网站公开图片,也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证据

很多企业误以为只有国内公开的资料才算“现有设计”,或者担心法院不认可境外信息。

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内容真实;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经过合法固定(如公证),就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有效依据。

小提示: 申请专利前,建议在国内外主流平台上进行充分的现有设计检索,避免将公有设计申请专利,导致后期维权无法成立。

 

“现有设计”抗辩:保护公有领域,约束不当维权

专利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创新,而不是帮助权利人垄断已经公开的设计。

如果被控侵权人能证明自己使用的设计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就已经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就不构成侵权。

这就是“现有设计抗辩”——一项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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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案例来源:南通中院

 

END
 

 

创建时间:2026-05-09 10:39

案例分享|境外网站图片能当“现有设计”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