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商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部分商家为了快速获利,动起了“搭便车”的歪脑筋——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热门游戏擅自下载、复制,并预装到游戏机中销售。看似“聪明”的操作,实则已经踩上了法律的“高压线”。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值得每一位经营者和知识产权从业者警惕。

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某游戏公司授权,擅自下载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多款游戏,拷贝进内存卡后安装在摇杆游戏机主板中,并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
短短四个月后,朱某某被抓获,现场查获侵权游戏机82台、主板131个、内存卡248张。
经审计,其销售带有侵权游戏的游戏机主板金额高达56万余元。
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同时没收、销毁全部侵权物品及作案工具。
朱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并非简单的民事侵权,而是一起触犯刑法的知识产权犯罪,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深入解析其中的法律“雷区”吧。
朱某某首先下载他人游戏,再拷贝进内存卡,最后安装到游戏机主板并出售。这一系列行为,完整地实施了《著作权法》所禁止的“复制”与“发行”行为。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朱某某未经任何授权,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作为自己产品的“卖点”进行销售,属于典型的商业性复制发行,已经踩中了著作权侵权的第一条红线。
有人可能会问:下载几个游戏自己玩玩算侵权吗?法律上,为个人学习、研究而少量复制,属于“合理使用”。但朱某某的行为完全不同——他以营利为目的,将侵权游戏作为吸引顾客的核心手段,批量复制、批量销售。
商业性使用 ≠ 合理使用,这一点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争议空间。
根据《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根据2025年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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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即属“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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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50万元以上(即5万元的十倍),则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中,朱某某的销售金额高达56万余元,已远超50万元的“特别严重情节”门槛。因此,法院判处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际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很多人误以为“网上都能下载到的游戏,拿来卖一卖没什么大不了”。
但事实上,计算机软件与文字、音乐、美术作品一样,是《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作品类型。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重则面临刑事追责。本案中,朱某某不仅被没收全部侵权物品,还被判实刑并处罚金,正是刑法对著作权严肃保护的有力体现。
朱某某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试图利用网络交易的隐蔽性逃避监管。但最终仍被抓获,现场查获大量侵权物品。这说明:线上销售、线下发货的模式,并不能为侵权者提供“安全屏障”。权利人的监测、行政部门的巡查、司法机关的追查,已经形成严密的保护网络。
游戏软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应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作品用于营利。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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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