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着内容创作生态。从文字、图片到音频视频,AI生成内容(AIGC)的大量涌现,既带来了创作效率的飞跃,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全新挑战。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那些企图通过虚假陈述规避审查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原告魏某起诉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摄影作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图片具有明显AI生成特征,但魏某先是声称“不知情”,后又改口称与“上游授权方”周某“共同拍摄”,并详细描述了拍摄时间、地点、设备等信息。
法院依职权追加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周某当庭否认与魏某相识,也从未拍摄或授权该图片,并指出魏某提供的协议签名系伪造。面对证据,魏某最终承认图片和授权材料均是从案外人处“打包购买”,自己对创作过程并不知情。
法院判决驳回魏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因其构成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秩序,处以1万元罚款。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魏某虽提交了《委托协议》、登记证书等证据,但第三方周某的陈述和证据完全推翻了这些材料的真实性。
更重要的是,法院发现此案涉嫌冒用他人身份骗取著作权登记,魏某无法证明其合法继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则规定了妨碍诉讼的法律后果。魏某在明知法院重点审查图片是否为AI生成的情况下,故意虚构合作拍摄事实,其行为严重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司法处罚是必要的惩戒和警示。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办法》将要求所有AI生成内容强制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相当于为每段AI生成内容配发“数字身份证”。
权利主张者需如实披露作品是否为AI生成、创作过程及权属来源,这是法院确定审理方向、判断独创性的基础,也是诚信诉讼原则的基本要求。如实陈述不仅能提高维权效率,更能避免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AI技术重塑创作生态的今天,诚信主张权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江苏汇智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始终聚焦知识产权政策咨询、高价值专利培育与布局、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科技项目申报辅导等多个核心板块,如果您在知识产权领域遇到任何挑战或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垂询电话:0511-82010077,让我们携手,让创新更有价值!
本文案例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