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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金珠宝行业,一个知名品牌的商标往往承载着多年的口碑与市场信任。但近期,一起“一字之差”的跨境商标纠纷,让不少商家意识到:用境外字号在境内“搭便车”,可能已触碰法律红线。今天,我们就通过这起案例,拆解商标侵权的“套路”,也聊聊如何避开知识产权雷区。

 

案例回顾:“金AB”vs“香港金aB”,一字之差引纠纷

金某公司在黄金珠宝行业深耕多年,旗下“金AB”文字及图文商标经过长期推广,早已成为业内知名品牌,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辨识度。

而另一边,C商行在经营过程中,却在店铺背景墙、手提袋、产品标签等核心场景,频繁使用“香港金aB珠宝”“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等标识。乍一看,这两个名称仅差一个字,且小写“a”与大写“A”字形近似,不仔细分辨很难察觉差异。

金某公司认为,C商行的行为明显是“傍名牌”,不仅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起诉要求C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开支50万元。

面对指控,C商行辩称:自己使用的标识是经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且“香港金aB”带有“香港”地域前缀,和“金AB”存在地域、图形差异,不会让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突出使用“近似标识”,侵权成立!

法院审理后,明确了三个关键认定,最终判定C商行侵权:

1. 核心识别部分看“重点”:被诉侵权标识“香港金aB珠宝”中,“香港”是区域、“珠宝”是行业,根据公众注意力习惯,“金aB”才是核心识别部分。C商行的使用方式,本质是“突出使用”这一字号。

2. 商标近似易致混淆:金某公司的“金AB”是商标核心要素,C商行的“金aB”仅一字之差,且“a”与“A”字形差异小,相关公众很容易误以为两者有关联,属于“商标近似”。

3. 境外授权不能越界:即便香港金aB公司在香港合法登记,C商行在境内使用时,也必须遵守内地法律,不能借“境外字号”侵害他人在先商标权。其未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刻意突出近似字号的行为,抗辩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C商行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商标“搭便车”,看似聪明实则踩坑

这起案例并非个例,现在不少市场主体会钻“跨境”的空子:先在港澳或海外注册含境内知名品牌核心标识的企业名称,再回境内弱化地域属性(比如不突出“香港”“海外”前缀),暗示自己与知名品牌“同源”,以此吸引消费者。

但从法律层面看,这种“搭便车”行为早已被明确禁止:

-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使用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的,就构成商标侵权;

-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突出使用”,让公众误认的,同样属于侵权。

对企业来说,“搭便车”看似能快速获取流量,实则风险极高:不仅要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还会让自身商誉受损,后续经营也会受影响。与其走“捷径”,不如踏实打造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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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创建时间:2025-10-24 16:39

案例分享|境外字号境内用?当心“搭便车”变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