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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提供行动指南。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8年,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2019年6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19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国知战联办〔2019〕9号),明确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2020年9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发布《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第二批)》,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列入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

按照部署要求,在前期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甘肃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试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地理标志区域资源整合、加强跨地区协同保护、保证地理标志质量特色等突出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二开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截至2021年1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394个,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116件,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10015家,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4个。遵循“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思路,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是推进我国地理标志统一认定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支撑推进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通过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严格特色质量监管,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基础。紧紧抓住“保护”这个“牛鼻子”,加强地理标志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加大地理标志侵权查处力度,加强生产地、流通地和销售地的保护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地理标志标准化、检验检测和质量控制体系,为保护好示范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和提升产品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发挥示范优势,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通过对自然特征明显、人文特色鲜明、质量特性突出的地理标志加强保护,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传承历史文化技艺,提高地理标志的社会认知度和品牌美誉度,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发挥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综合效益。通过示范区的建设,带动全链条上下游产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效益的提升;完善地理标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区域社会效益的提升;严格执行地理标志标准,优化资源利用,助力区域生态效益的提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原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强化地理标志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成为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的典范;二是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创新,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成为地理标志高标准建设管理的典范;三是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地理标志综合效益最大化,成为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申报条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四项条件”。一是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二是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产业规模较大,年销售额或出口额较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三是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四是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任务。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主要围绕“五项任务”。一是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二是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三是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四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五是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办法》明确了示范区的建设管理要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按照建设管理阶段主要包括“六项要求”。一是申报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建设规划,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二是自愿申报,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示范区筹建申请;三是推荐报送,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辖区内示范区建设申请,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并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推荐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四是公示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五是筹建验收,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建设责任要求,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检查抽查,统一组织筹建验收;六是动态管理,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定期报送工作动态,根据检查抽查和筹建验收等情况“有进有出”,建立示范区建设长效机制、限期整改和取消示范区资格。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据《办法》要求,示范区建设工作将抓紧开展,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树立叫得响的国家地理标志品牌,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启动2021年度新一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已批准示范区建设的巡查管理,推进示范区筹建验收工作,确保各项要求部署落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推动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保护和管理经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国内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示范区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发布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筹建验收和指导管理。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和推荐报送,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对示范区工作情况进行筹建验收。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中遴选典型代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二)坚持高水平保护。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强化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

(三)坚持高质量发展。树立叫得响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第六条 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

(二)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三)规范诚信守法。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四)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每年组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知识产权局。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接收示范区建设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推荐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示范区建设名单。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0天(日历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筹建示范区名称和承担单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示范区的主要任务:

(一)夯实保护制度,引领协同推进。健全社会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出台协调配套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

(二)健全工作体系,引领特色质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三)加大保护力度,引领水平提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宣贯和舆论引导,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进企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保护意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场开拓。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第十一条 示范区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间,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责任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示范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检查抽查,推动示范区建设任务落实。

第十二条 筹建期满前2个月,承担单位应对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完成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承担单位提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验收申请书》(附件2),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汇总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验收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统一组织筹建验收,可以委托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筹建验收。筹建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成效等。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验收意见,确定结果并公布。对通过筹建验收的示范区,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后续管理;对示范效果不明显、工作开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示范区资格。

第十五条 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动态。每年12月底前承担单位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示范区年度总结,省级知识产权局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加强示范区管理工作文件,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第十七条 示范区承担单位可以多渠道争取财政支持,确保示范区建设有效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创建时间:2021-03-23 11:49

严格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